新疆各族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自愿就业、自主择业和自由劳动,他们在哪里就业、选择什么样的职业,都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也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他们的劳动选择。
在2008年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那一年,中国政府决定并宣布要起草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是从零开始的。所以在人权斗争的舞台上,我们有主动性了,不完全跟着别人的节奏走。
现在30余年过去了,中国的人权事业有了令人瞩目的进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权不仅仅是国家涉外、宣传部门的事情,也是所有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事情。一、中国在新形势下继续高举人权的旗帜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许多改变具有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好。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
中国国内目前的人权发展状况是有史以来最好的,但是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国家仍然秉持着冷战思维和人权双重标准,将人权政治化,借人权抹黑和攻击中国,以所谓人权问题扼制中国,给中国发展制造麻烦。不仅是中央一级的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事情,也是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事情,各部门都应该从人权的角度开展工作。但曾几何时,执行难成了司法改革的焦点,成了债权人的无奈,成了社会信用的败笔,因此也成了中央关注的大事。
但就同一时期的多重功能而言,则需要坚持主流,分清轻重缓急,根据具体情况均衡发力。例如,在刑罚执行中可能会遇到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而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民事执行中也不能忽视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或居住之处而全部、彻底执行之。进入 蒋惠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立法 执行权 。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国家可以要求公民自觉遵守抽象的法律,但不能说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因此,强制执行法也可以称为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规范法,尽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科学理论是立法成功的基本保障 强制执行法应当体现和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而科学的理论指导亦能助力。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与行政管理权、司法裁判权一样,强制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同样存在违法行权、滥用权力等风险。强制执行活动是依托某一个民事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
科学的强制执行理论对于解决破解执行困局以及科学立法也至关重要,而错误的理论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执行难和损害法治权威。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自有其他的程序出路,而不需要执行者充当其他角色。这种主流模式能够在保持大方向正确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他功能的积极作用,并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总体目标相吻合。一、第一追求:实现权利而非判断权利 强制执行法须将实现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作为第一追求。
这就要求在科学立法过程中设计相关条文时要尽量采纳主流模式或最大公因式。因此,对强制执行权和执行行为的约束必须伴随权力行使的整个过程。
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1999年7月7日,也就是23年前的今天,中央发布了 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吹响了维护司法权威、力克执行困局的号角。对此,我简要谈谈自己对强制执行立法的几点粗浅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今天选择的主流模式可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其他一些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也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2022年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强制执行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触目惊心的问题和十个严禁的严厉措辞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当前执行乱象的严重程度。尽管强制执行法的功能有主次之分,但一种功能并不能完全涵盖或替代另一种功能。
前者具有自治性、警示性,而后者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和惩罚性。但即使在今天,我国的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状况总体上仍不理想,其原因也非常复杂,但现有制度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软弱、容忍态度,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低成本、无成本、甚至借此获利的状况,加剧了执行难并为执行乱提供了土壤。
尽管在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认识不高、流程不全、能力不足、工艺不熟、材料缺货甚至会遇到天灾人祸,但我们相信,通过二十年磨一剑的强制执行法典和精心设计的两百多个条款,在立法者、司法者、专家学者和其他所有法治建设者的共同努力下,筑牢公平正义的这道堤坝能够成为当事人的权利全面实现者、执行权力的严格监督者和法律权威的有力维护者。在法国,甚至有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再诉前须先履行生效判决的要求。
起草中央11号文件时的整体基调是打击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它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将前端的确认付诸实际。
在强制执行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是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实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独立价值,但主要是为这一核心功能的实现服务的。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诉讼是司法的动态载体和核心内容。在这方面,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在属性上完全相同。只要程序合法,执行乱的发生机率就会很小。
例如,当一个不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父母义务的人被判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时,判前与判后的义务有根本区别。但是,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现实的多变性又要求强制执行程序不能简单地作为司法审判结果的复印机。
无论是管制主义、守夜人主义,还是人文精神、和谐社会,都可能在某一个特定阶段各领风骚。二、把执行权关进制度笼子 强制执行法是制约执行权力和约束执行行为的宝典。
这一切表明,强制执行的首要追求是实现权利而非判断权利,而其他功能都无法超越。就强制执行法在法治过程中所处阶段而言,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作为其核心功能和第一追求。
参与过一线执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个施工过程并不简单,同样受到深奥法理、复合价值、多元诉求、精细程序和严酷现实的考验。司法作为公平正义防线的坚固程度,既取决于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也与执行工作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在实现这一阶段性目标之后,周强认为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当事人对执行成效、执行规范化水平还有不满意的地方,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对执行工作制约依然较大,联合惩戒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各单位信息共享还要加强,一些当事人诚信观念不强、规则意识淡薄,失信惩戒和教育引导力度不够等。严禁吃拿卡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等。
学理上通常把诉讼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审判阶段,二是实现权利义务的执行阶段。社会各界和法院系统对于执行乱的问题自有评价,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发布的《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中反推出来,如: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以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因此,这些功能在发挥作用的同时,相互之间又难免会有交叉、冲突、竞争,这就给强制执行法相关条文的起草以及以后的适用带来一些困难。有一种理论观点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义务等同于履行产生于法律或合同的规范性义务,而没有突出其实施性义务属性,从而影响了惩治不履行义务者的严厉性。
任何制度总有一种核心功能和多种兼罗功能。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了立法草案20多年才能面世,而广受诟病的执行乱象一直未有良方医治。